国家商务部 2008 年 9 月 27 日颁布的国内贸易标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售后服务”内容中,明确规定:
“9.3 售后服务
9.3.1 供应商应与零售商订阅的合同或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并符合 SB/T 10401 和国家或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
9.3.2 零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符合 SB/T 10401 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规范要求。
9.3.3 零售商和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服务按双方的约定各负其责。
9.3.4 零售商和供应商应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的售后服务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