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广告宣传有了全新“抓手”
发布时间:2014-11-07   点击率:2084

获得过“中国名牌”的荣誉吗?

曾经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恭喜您,您的品牌在某一段时间内肯定具有领先性。然而,遗憾的是,“中国名牌”废止了,“驰名商标”不准再作广告了。

接下来,你该如何让广大消费者第一时间获知您的品牌领先性呢?机会来了,品牌认证时代来临——品牌有高下,星级见分晓!

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期限。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中国名牌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对带有中国名牌标志的产品包装等,允许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执行,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中国名牌”停了,“驰名商标”也不能再用于宣传广告,那么商业企业品牌在对外宣传上是否还有全新抓手呢?

    2014年9月,国家认监委批准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认证扩项为: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认证。这是中国首次实施第三方品牌权威认证。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将按照国家认证认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理企业认证申请,依据国家标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对品牌进行第三方认证,认证的级别分别为:二星级品牌、三星级品牌、四星级品牌、五星级品牌。企业品牌和企业下属商业品牌均可进行申报。

为什么说星级品牌认证是企业品牌宣传的全新抓手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认证证书、标志由国家认监委备案通过认证的企业可采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使用。

摘录以下相关法律条文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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