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1   点击率:605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2] 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量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探索,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督不力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产品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加强认证认可工作,既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以及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从发展经济、促进贸易、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认证认可的重要意义。

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建立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积极推进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的改革,逐步实现认证机构的社会化。
二、 当前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 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
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制度体系。国家认监委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对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资格认可;对校准、检测、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

(二)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认证制度。

1. 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要尽快对这类产品统一目录,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目前,仍按国家认监委的"三定"规定进行管理。

2. 建立自愿性认证制度。国家鼓励并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定统一的自愿性认证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各部门可以根据行业需要,在统一规划、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自愿性认证工作。自愿性认证应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政府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权。

3. 积极推动认证机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化。当前,认证机构要从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负责,加强对获准认证的企业、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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